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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东营远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远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远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松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4)垦民再字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8217766.50元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