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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胜宝与宋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宝,宋明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60号原告郭胜宝,男,1988年3月出生,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陈道义,桦南县石头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明华,男,1980年3月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郭胜宝与被告宋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