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胜宝与宋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宝,宋明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60号原告郭胜宝,男,1988年3月出生,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陈道义,桦南县石头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明华,男,1980年3月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郭胜宝与被告宋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