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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法库县法库镇杜怀崇老七青菜批发商店与被执行人赵东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杜怀崇老七青菜批发商店,赵东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杜怀崇老七青菜批发商店,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经营者:杜怀崇,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赵东耀,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东耀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东耀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东耀在盛京银行沈阳市法库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东耀在盛京银行账户,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