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巩义市××镇。法定代表人:赵宗范,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辉,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金山铺乡贾家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牛建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繁峙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中,男,1976年9月22日生,住原平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忻州华茂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对2016年12月14日上诉人向其主张债权的事实表示认可,该表示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以上事实需进一步查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俊玲审判员李妍审判员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