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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光建与谢光伟龙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建,龙德明,谢光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黄光建,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特别授权)、颜波,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德明,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春(特别授权)、李雯,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光伟,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建与被告龙德明、谢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建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德明、谢光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建撤回对被告龙德明、谢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光建承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银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