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9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贾涛给付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8598元,此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贾涛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涛已向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9052.9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93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贾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