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阳和沈阳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38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阳。上诉人刘阳因与原审被告沈阳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9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阳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9626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立案。事实与理由:沈河区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起诉的理由对上诉人刘阳的起诉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上诉人认为其本次在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沈阳保利大剧院发布的海报无明示伴奏形式。上次请求的事实是《辽沈晚报》上有乐团伴奏的报道,而原审被告称这是《辽沈晚报》的本身原因,与其无关。两次起诉的证据是不同的,法院应予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终6173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方面均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的法律要件,为重复诉讼。上诉人如对该侵权责任纠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黄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