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伍某与袁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30号原告伍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袁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伍某与被告袁某结婚后,被告袁某于2016年7月起至今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钱江艺术中心4栋宿舍301,有被告提供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所证实。被告袁某的经常居住地应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