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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2854胡继兵与沭阳县梦溪街道徐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兵,沭阳县梦溪街道徐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854号原告:胡继兵,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梦溪街道徐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梦溪街道梦溪小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庄丽召。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仲梦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