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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尚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1434号原告: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尚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跟随我生活,抚养费依法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均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我和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我与陈某甲沟通存在障碍,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后被告动手殴打我,给我身体和心理上造成伤害。2011年2月和12月,我先后两次向谷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亲友劝说撤诉。从2013年到现在,我每天中午在公公婆婆家吃饭,但陈某甲不与我说话,晚上我和小孩在县职业教育中心家属院居住,我与陈某甲分居已经有四年余。2017年6月,我因腰部痛疼住院,陈某甲没有到医院看望我。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尚某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并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户口薄复印件3份,证实原、被告身份关系及婚后育有一子情况。三、谷城县人民法院传票2份,证明2011年3月18日和2012年1月1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下传票通知被告陈某甲开庭情况。四、谷城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证实原告因腰部痛疼住院治疗情况。被告陈某甲提出答辩意见,其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陈某甲对原告尚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尚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由于双方不善于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1年3月和2012年1月,原告曾经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和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子,且目前婚生子陈某乙已满13周岁,正处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和帮助。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十几年的相识,只要双方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内向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且被告陈某甲并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标准。故尚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心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