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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陈启伟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陈启伟,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902957178W。法定代表人柏宏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启伟,男性,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641813。法定代表人李一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申请执行陈启伟、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0128.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