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张淑芹、曹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张淑芹,曹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8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负责人:谢玉全,行长。被申请人:张淑芹,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曹维华,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淑芹、曹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张淑芹位于富裕县原第三小学西侧面积为77.7平方米的房产,价值3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曹维华所有的位于富裕县酒厂东侧面积为60.89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SXXXXXXXX**号),价值3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黑02**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