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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美侠与张君友、胡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侠,张君友,胡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00号原告:张美侠,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君友,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友志,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侠诉被告张君友、胡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君友、胡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侠撤回对被告张君友、胡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侠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