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美侠与张君友、胡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侠,张君友,胡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00号原告:张美侠,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君友,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友志,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侠诉被告张君友、胡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君友、胡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侠撤回对被告张君友、胡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侠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