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存和与宋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存和,宋延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350号原告:贾存和,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汶上县。被告:宋延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宁市市中区县。贾存和与宋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贾存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存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贾存和负担。审判员 林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