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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存和与宋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存和,宋延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350号原告:贾存和,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汶上县。被告:宋延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宁市市中区县。贾存和与宋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贾存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存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贾存和负担。审判员  林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