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席云月与赵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云月,赵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699号原告:席云月,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冀,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合伟,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席云月与被告赵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云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31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24日,双方经核算,被告共借原告113150元。经催要,2016年9月,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拒不归还。被告赵合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之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经核算,被告一共向原告借款11315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2016年9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10315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债务应当履行。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席云月返还人民币10315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赵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标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