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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30执187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跃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187号之十七被执行人张跃龙。关于解计生申请执行宋天贵、王兴贵、张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跃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跃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