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执187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跃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187号之十七被执行人张跃龙。关于解计生申请执行宋天贵、王兴贵、张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跃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跃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