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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敬民、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敬民,谢建平,张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336号申请人:曾敬民,女,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辉,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谢建平,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张玉兰,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曾敬民与被申请人谢建平、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敬民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建平、张玉兰价值7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敬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建平、张玉兰价值7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二、查封担保人宋晶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69号天地源城际花园4栋2单元8层(3)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