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忠与陈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1166号原告:王忠,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前勇,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王忠与被告陈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前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前勇归还王忠借款本金20000元;2.陈前勇支付王忠违约金12000元(每年违约金按30%计算,共计2年)。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陈前勇以急需周转金为由向王忠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因陈前勇一直没有还款,王忠多次向陈前勇催讨,但陈前勇以种种理由或不接电话等方式拖延,至起诉时止,陈前勇仍未还款,也未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陈前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陈前勇向王忠出具借条一份,主要约定:陈前勇向王忠借款20000元;王忠可自由转让债权,陈前勇不得有异议;届期未能返还,陈前勇按本金百分之三十加计违约金给王忠等。王忠在庭审中陈述: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陈前勇以经营小吃生意为由向王忠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王忠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该笔借款;因陈前勇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支付利息,王忠于2015年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前勇返还借款。诉讼期间,陈前勇要求王忠撤回起诉。王忠撤诉后,陈前勇丈夫庄勇先帮陈前勇还了20000元,剩余借款20000元,陈前勇重新出具了上述借条交给王忠,并口头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015年6月1日至今,陈前勇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王忠提交的借条与王忠在庭审上的陈述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忠提供的由陈前勇署名确认的借条原件来源合法,该证据可以证明王忠与陈前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陈前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和举证权利。王忠已将借款支付给陈前勇,陈前勇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王忠要求陈前勇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王忠与陈前勇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届期未能返还借款,陈前勇应按本金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给王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忠要求陈前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陈前勇应支付给王忠违约金6000元(2000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前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忠借款20000元;二、陈前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忠违约金6000元;三、驳回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王忠负担75元,由陈前勇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楚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