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魏斌与刘卿、张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刘卿,张霞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283号之二原告: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被告:刘卿。被告:张霞莹。原告魏斌与被告刘卿、张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邴君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