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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6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魏斌与刘卿、张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刘卿,张霞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283号之二原告: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被告:刘卿。被告:张霞莹。原告魏斌与被告刘卿、张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邴君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