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宪芝、杨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宪芝,杨立军,徐兵,熊大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宪芝,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军,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军,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华猛,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兵,男,生于1968年8月18日,汉族,住南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大春,男,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宪芝因与被上诉人杨立军、徐兵、熊大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宪芝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宪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宪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9元,由王宪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勇审判员 柳莉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