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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玉真与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真,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5750号原告:李玉真,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谢辉,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玉真与被告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8日在原告家即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189号6单元5楼6号向原告借款25万元整,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7年3月底之前归还全部借款25万元整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被告谢辉未到庭举证、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被告谢辉向原告李玉真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李玉真250000元整,每月5000元利息。谢辉。2017年1月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玉真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谢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予以支持。被告谢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真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被告谢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