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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麦树浩、麦培荣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树浩,麦培荣,麦树章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树浩,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城,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培荣,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涌,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麦树章,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上诉人麦树浩因与被上诉人麦培荣、原审第三人麦树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6)粤51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麦树浩与麦树章应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将麦树章追加为第三人属程序不当。(二)本案中,麦培荣、麦树浩、麦树章没有对合伙的盈余分配、债权债务承担、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在一审庭审时,麦树浩口头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伙体进行清算,是否同意一审法院并未进行答复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6)粤51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麦树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