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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覃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覃恒,黄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中级法院旁)被执行人覃恒,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红,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果县。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覃恒、黄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75417.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1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