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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诉北镇闾阳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北镇市闾阳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655号原告:北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康强,系公司负责人。被告:北镇市闾阳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刘丽梅,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北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