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巧娜、周印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巧娜,周印田,晋州市晋州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巧娜,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领,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系周巧娜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印田,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州市晋州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州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贾占秋,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周巧娜因与被申请人周印田、晋州市晋州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巧娜申请再审称,(一)西关村委会于2009年3月28日出具的收回承包地的证明系伪造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周巧娜提交1992年的分家协议可以证明其父亲周印才生前分得相应的承包地。西关村委会主任贾占秋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周印才的承包地一直由周印田耕种。周印田认可其耕种了周印才的土地。西关村委会出具的周印田耕地情况证明中棉花地1.2亩即为周印才的土地,该地四至明确。虽然西关村委会只有1984年户主为周印槐的承包耕地使用证(存根),没有具体每个人的存根,但是周印田能够说清案涉土地的相关情况,原审法院没有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原审判决违反举证责任规则,驳回周巧娜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巧娜主张对其父亲周印才生前承包地继续耕种,并要求周印田、西关村委会返还粮食直补款及补助款各2000元,但周巧娜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周印才生前承包地的准确亩数及四至,对此问题原审法院经过调查亦未能调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依据举证责任规则,驳回周巧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周巧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巧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