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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定坤与郑玉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定坤,郑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侯定坤,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执行人:郑玉飞,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定坤与被执行人郑玉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定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大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