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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惠利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利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徐菊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利省,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上诉人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清算组的主要办事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