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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贵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贵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二级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君,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贵君,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上诉人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贵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