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催3号申请人: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来守栋,总经理。申请人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的票号为3080005394084695、出票金额117741.45元,出票行为招商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银行(招商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郑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