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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建中、闫小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中,闫小明,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财保20号申请人:郑建中,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闫小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王晓丽,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郑建中、闫小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丽位于温县县城振兴路北盛世阳光新城9号楼东单元9层东户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建中、闫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温县县城振兴路北盛世阳光新城9号楼东单元9层东户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建都审 判 员  张根有助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正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