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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刚,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14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14号负责人:范吉民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村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振刚被申请人:刘振刚,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贾荣华,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诉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刘振刚、贾荣华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荣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予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