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俊杰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426号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假日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500713。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蔡俊杰,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负责人:许文足,该分行行长。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杰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冰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