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合成纸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合成纸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曾映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11楼。法定代表人:林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合成纸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9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合成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框架协议》已被终止,管辖条款被《终止协议》替代,被上诉人据以主张债权的依据是《终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15年度业务合作销售框架协议》和《2016年度业务合作销售框架协议》中,均在第六条约定: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协议甲方即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