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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范喜江与被申请人初连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喜江,初连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喜江,住址扶余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初连发,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街,再审申请人范喜江与被申请人初连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7民终字1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喜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喜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喜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