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某1、宁某2等与宁某4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某1,宁某2,宁某3,宁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36号申请人宁某1,男,195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宁某2,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宁某3,男,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宁某4,男,73岁,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宁某1、宁某2、宁某3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集体使用证使用权为被申请人宁某4,共有使用权人为尚玉牛和宁六儿,拆迁补偿款161.7万元。(房屋坐落于郭家堡乡源涡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集体使用证使用权为被申请人宁某4,共有使用权人为尚玉牛和宁六儿,拆迁补偿款161.7万元。(房屋坐落于郭家堡乡源涡村)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