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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安海、韦龙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安海,韦龙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民终1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安海,男,1987年12月1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龙清,女,1992年3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上诉人林安海因与被上诉人韦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安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林安海与韦龙清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双方通过网聊认识,因韦龙清年纪小,开销大,收入不固定,因此多次向林安海借款。一审法院以双方微信聊天中林安海的发言记录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不符合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双方存在转账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抗辩为其他债务或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对方应当举证。在林安海已提供转账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韦龙清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属赠与关系,一审法院未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韦龙清未作答辩。林安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龙清偿还其借款4755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林安海与韦龙清在广州务工时相互认识,并成为朋友。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林安海通过银行转账、手机发红包、QQ转账等方式共七十多次陆续汇给韦龙清4万多元钱。2017年1月林安海向韦龙清追索该款项未果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林安海汇款给韦龙清属实,但从林安海提供的其发给韦龙清的微信聊天内容“我是想跟你谈一场不分手的恋爱”、“以后你就是我的了,没有啥欠不欠的”、“我不觉得你欠我的”¨¨等等看,林安海为了取悦韦龙清,汇款给韦龙清系其自愿赠与,且如系借款,在对方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持续出借七十多次也不符常理,同时林安海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韦龙清向其借款、借多少,因此林安海的诉请该院未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林安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林安海负担。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林安海向人民法院主张其与韦龙清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一方面,其通过手机红包、QQ转账等方式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分七十多次陆续向韦龙清汇款,该汇款时间跨度大,未有欠条等证据证实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只能证实双方有此经济往来,尚不能证实双方的经济往来为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在发生上述账务往来时,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审法院从林安海与韦龙清的微信聊天内容中其表达的“我是想跟你谈一场不分手的恋爱”、“以后你就是我的了,没有啥欠不欠的”、“我不觉得你欠我的”……,等综合分析,得出林安海所汇款项并非借款,而属男女朋友之间的馈赠。在龙安海不能举证证实双方为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林安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9元,由林安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李颖敏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