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园橡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59828940X8。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昂,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西大街西凤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7253829XG。法定代表人:于广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对被告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梁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8元,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