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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晓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294号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1楼1113室。法定代表人: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妍、孙锦贤,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晓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审理中,庭外和解期间一个月(该期间不计入审限);经当事人申请,本案继续适用��易程序审理三个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4日,被告(系原告公司前员工)使用其手机在天涯论坛网站上发布一篇名为《金诚集团,诈骗客户,强制员工的罪恶》的帖子,恶意捏造原告存在借新债还旧债的庞氏骗局、强迫员工购买公司理财产品的行为等失实信息。被告捏造的不实言论有:1、“工程建设的宣传合同,电影的冠名,这些都是花点小钱就能买到的,只是用来诱骗客户的工具而已,真正客户的投资款,早已被金诚集团,用来借新债还旧债,转移资金到别处,挪作个人使用,……。金诚集团本身,也因涉及商业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项指控,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上述言论完全是枉顾事实,故意诋毁、诽谤原告。2、“……,每个在金诚集团工作的,都被金诚强制要求出一部分钱,购买金诚的理财投资产品,……,如果员工不想购买,提出离职的话,金诚集团,也要从员工的最低基本工资里把钱扣光,才放员工离职,……,也被要求每个月必须完成,理财产品的业绩指标,否则金诚就不发工资,拖欠员工工资。”被告毫无根据地捏造事实,故意对原告进行诋毁,严重影响原告的企业形象。该帖子已被大量阅览、转载至其它网站,相关的失实信息已在原告的客户群体及潜在客户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造成部分客户及部分员工对原告产生不信任的事实,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已经扰乱原告正常经营秩序,导致原告错失大量潜在客户及商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综上,被告恶意诋毁原告名誉,捏造和散布不实信息,导致原告商业信誉降低,并造成经济利益损失,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在天涯论坛发帖致歉并置顶30天、在杭州市的公开报纸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期公开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为支持上述诉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员工登记表》、《“天涯事件”发帖人追溯分析报告》、天涯论坛网页截图及被转载的截图、录音资料、“金诚集团”网站截图、招聘简章、产品说明、删帖记录及发票等证据。被告王晓未应诉、答辩。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该诉称及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与原告诉称之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诉称的发布在“天涯论坛”网站上名为《金诚集团,诈骗客户,强制员工的罪恶》的帖子,该帖子实际名为《金诚集团,诈骗客户,强制压迫员工的罪恶内幕》,其文章开头尚有以下内容:“金诚财富(也叫金诚集团),是一家浙江杭州的理财公司,与金诚财富有关联的,还有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法人的商品信誉、商业信誉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法人的商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在“天涯论坛”上发表的涉及“金诚集团”的言论直接指明“金诚集团本身,也因涉及商业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指控,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等”,超出了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的正常范围,且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金诚集团”确如其所指,也未得有关部门确认,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虽然该文大部分内容涉及的是“金诚集团”,但是文章“金诚财富(也叫金诚集团)……,与金诚财富有关联的,还有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内容,涉及到了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这些言论,能够影响到公众对原告经营活动的评价,且能够使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并明显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原告经营活动的认识和选择趋向,且总体方向不利于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商品信誉即企业名誉权受损事实的存在。被告的这些言论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对原告商誉权的侵害,对��,被告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同时诉请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之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因此而产生了如其诉请金额经济损失的事实,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发表在“天涯论坛”网站上涉及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言论予以删除并停止侵害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二、被告王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天涯论坛”网站上登载经本院审查的道歉���明,为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在三十日内不得删除。三、驳回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晓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