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黄土坡工人新村。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83658345J。所在地:禄丰县金山镇西山路56号。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禄劳人仲案(2016)80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工资110000元,已支付21000元,尚欠8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房产证号为00032115号13幢3-3号一层非住宅楼商铺一间抵给申请人王某某结清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1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