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2年11月6日,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程家集镇。法定代表人:谷冷冰,公司经理。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XX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