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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与尹旭东、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尹旭东,高维,杨宏,高殷,杨凯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479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53598721K。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北闸口**号。负责人:徐绍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东,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旭东,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高维,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杨宏,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白族,大理鹤庆人,住石林县。被告:高殷,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石林县。被告:杨凯迪,男,1998年6月8日出生,白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诉被告尹旭东、高维、杨宏、高殷、杨凯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4元,减半收取计8142元,由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宜良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