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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士欣与舞阳县辛安镇河子李村民委员会、张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欣,舞阳县辛安镇河子李村民委员会,张金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766号原告:杨士欣,男,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舞阳县辛安镇河子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渊,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金柱,男,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欣与被告舞阳县辛安镇河子李村民委员会、被告张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杨士欣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