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静与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10,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隗志强,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06月20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陈静与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06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立案漏被执行人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信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