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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静与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10,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隗志强,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06月20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陈静与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06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立案漏被执行人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信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