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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海江、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江,陈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江,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建民,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王海江与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海江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建民支付执行款40814.00元,现陈建民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