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男,1990年4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人杨进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丁莎、书记员李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进到昆明市官渡区X寄售公司,承诺给付被害人吴某某还款金额1%的手续费,让吴某某帮其还两张信用卡的欠款,每张信用卡还款8,000元。还款成功后,被告人杨进通过使用副卡和挂失信用卡的方式,将16,000元取出并挥霍殆尽。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杨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进犯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进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继续对被告人杨进追缴赃款16,000元,发还被害人吴梦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洪 源人民陪审员 秦 招 弟人民陪审员 杨 兰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倩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