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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432张洪与李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张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钱江方洲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李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胥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