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清与被申请人赵井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清,赵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40号申请人:杨秀清,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赵井文,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杨秀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井文所有的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杨秀清及担保人赵春荣自愿以其二人共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杨秀清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井文所有的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杨秀清及担保人赵春荣二人共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