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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766徐贻军与李树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贻军,李树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766号原告:徐贻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明320821197511185716,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婕,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树文,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淮安市。原告徐贻军与被告李树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贻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人民币9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并不相识,2016年5月,淮阴区法院认定原告向刘亚州(此人原告不熟悉)借款,原告提出相关借款曾归还97700元,但刘亚州否认此事实,法院认定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并未从借款中扣除此还款,原告认为,基于淮阴区法院认定,被告无理由占有原告97700元款项,应予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贻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李树文的具体身份以及具体住址,应认定李树文不属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贻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退还原告徐贻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吉守兵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