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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跃军与富裕县富路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军,富裕县富路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2028号原告:刘跃军,男,1967年6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富裕县富路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富裕县富路镇长兴村。法定代表人:牛绪柱,职务村委会书记。刘跃军与富路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跃军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