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星、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王海星,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负责人张军玲。被执行人王海星,女。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秀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星、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7)西莲证经字第23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星名下车辆一辆。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更多数据: